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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規范

2019-06-04 16:40:02 17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牌匾標識設置行為,維護市容市貌整潔,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設置各類帶有名稱、字號、標志等內容的牌匾標識行為,均應依照本規范執行。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牌匾標識,包括單位名稱牌匾標識、建筑物的名稱牌匾標識和機動車車身標識。
牌匾標識應只顯示名稱、字號和標志,不得含有其他商業性宣傳內容。附帶商業宣傳內容的,按照《北京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條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市牌匾標識設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各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牌匾標識設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規劃、工商、交通、園林、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對牌匾標識的設置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牌匾標識的設置應當符合本市牌匾標識設置專業規劃要求,適應街區文化特點,與主體建筑風格和周邊市容景觀相諧調,達到白天美化環境,夜晚與燈光夜景相結合的整體效果。
第六條  牌匾標識應當保持整潔、美觀、牢固安全、顯亮設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材料。牌匾標識的字體應當規范完整,字序應當遵守國家規范的語言文字排列順序。
商業老字號匾額的文字應當按照傳統習慣規范書寫。
第七條  設置單位在設置牌匾標識之前,可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查詢牌匾標識的設置要求。
 
                               第二章  單位名稱牌匾標識和建筑物名稱牌匾標識
第八條  單位名稱牌匾標識和建筑物名稱牌匾標識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或者按照傳統習慣,設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層門楣上方、建筑物臨街方向的墻體上或者建筑物頂部。
第九條  單位名稱牌匾標識和建筑物名稱牌匾標識的體量和規格應當與所附著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適當,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在墻體上的牌匾標識,不得大于設置所在墻體面積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出墻體外沿設置。
(二)在同一建筑物墻體上設置的牌匾標識,其高度、大小規格等應當諧調有序。
(三)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區相鄰建筑物上設置的牌匾標識,其形式、體量、色彩、燈光效果等應當達到整體和諧。
(四)商業老字號匾額應當符合歷史傳統樣式,連鎖經營的應當統一風格。
(五)建筑物頂部設置的牌匾標識,應當采用單體字形式并符合下列要求:
1.4米以下建筑物頂部設置單體字高度限定在0.5米至1米之間;
2.4米至12米之間建筑物頂部設置單體字高度限定在1米至1.5米之間;
3.12米至18米之間建筑物頂部設置單體字高度限定在1.5至2米之間;
4.18米以上高層建筑物頂部設置單體字高度限定在2至3米之間,且僅限于建筑物名稱;
5.單體字底部到建筑物頂部的垂直距離應控制在單體字本身高度二分之一以內。
第十條  下列場所或情形禁止設置牌匾標識:
(一)長安街(建國門橋至復興門橋路段)、天安門廣場、中南海、故宮、釣魚臺地區等范圍內的建筑物頂部,以及黨政機關、軍事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京機構的建筑物、構筑物頂部;
(二)坡屋頂或具有特殊建筑風格的建筑物頂部;
(三)在本單位自有或租賃的場地以外;
(四)利用危房或設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在綠地內或影響園林植物生長、園林景觀的地方;
(六)影響居民通風、采光或造成光污染的;
(七)在玻璃幕墻或采光玻璃內外側;
(八)遮擋建筑物玻璃幕墻或采光玻璃的。
第十一條  單位名稱牌匾標識所顯示的單位名稱和服務標識,應當與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或者法人登記證書核定的名稱和標識注冊地相一致。具備上級加盟總店授權專營資格的連鎖經營性質的加盟店,可在單位名稱牌匾標識中顯示連鎖經營名稱和服務標識。
第十二條  每個單位在每處辦公場所只能設置一處牌匾標識。但單位所在建筑有多個出入口的,可在每個出入口各設置一處該單位的名稱牌匾標識。商業老字號匾額可在符合以上標準基礎上予以保留。
第十三條  多家單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場所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外有獨立出入口的“店內店”,由物業管理部門協調,制作統一規格樣式的牌匾標識。
(二)對外無獨立出入口的“店內店”,應當由物業管理部門協調,在建筑物內指定位置設置統一的牌匾標識,任何單位不得單獨在建筑物外立面設置牌匾標識。
第十四條  建筑物名稱牌匾標識(含樓、大廈、公寓、家園、花園、別墅、城、廣場等),應當按照地名管理部門核準的建筑物名稱設置。
 
                                    第三章  機動車車身標識
第十五條  在機動車車身外噴涂、粘貼單位名稱、企業標志、電話、地址、網址等標識的,字跡應當端正,字號大小不得大于車身高度的百分之十,字跡和標識顏色面積不得大于車身主體顏色面積的三分之一,不得改變車身整體顏色。
第十六條  機動車車身標識不得設置在車窗玻璃、前后風擋玻璃和車身前、后部位。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牌匾標識的設置單位應當加強對牌匾標識的日常維護管理,發現牌匾標識出現結構性損傷、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安全和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清理、維修或者更換。
第十八條  牌匾標識的設置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牌匾標識進行安全技術檢測,保證其牢固安全。因設置單位維護管理不善導致牌匾標識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設置單位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牌匾標識的設置單位出現搬遷、退租、變更、停業等情況,應當及時自行拆除原設置的牌匾標識。
第二十條  牌匾標識的設置技術標準參照《北京市戶外廣告牌技術規范》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范在施行中的問題,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范自2007年11月8日起施行。2005年2月22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北京市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規范(試行)》同時廢止。

                                                                 來源:城管委